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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钟律师事务所举办后疫情时代“六稳”、“六保”法律工作研讨会

  • 发布时间:2020-11-30 17:44:12    文章来源:国家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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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品牌网(北京)讯: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们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带来挑战。中央政治局分析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提出要加大“六稳”工作力度,也明确了“六保”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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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积极配合“六稳”、“六保”战略任务,2020年11月26日,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举办了“后疫情时代劳动用工暨六稳六保研讨会”。来自各行各业的十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企业应该如何合法合规地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薪资随岗位变化是否合理?”,“企业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调整员工薪资?”,“在后疫情时期,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在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合理合规地安排员工待岗?”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主任阮国忠律师出席会议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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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会会议现场

  阮律师同与会专家学者回顾《劳动合同法》诞生的年代。在十多年前,这部被誉为“劳动者保护伞”的法律,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作为保障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出台有着深远的意义。

  与会专家认为:虽然这部法律经过修订,也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配套出台,但有些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在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定性尚不完全合理,劳动者始终被定义为弱势群体,从而导致企业在劳动仲裁中败诉屡见不鲜,企业成了劳动仲裁以及随后的诉讼中的实际弱势者。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李益前指出,应当明确劳资双方不是根本性的对立关系,而是利益共同体,如果适当改变裁判角度,使《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同时也保护企业,可能会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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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会会议现场

  针对企业应该如何合法合规地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薪资随岗位变化是否合理的问题,国家品牌网总编辑李刚结合实际指出,企业进行调岗或调整薪资首先应做到的是走公示、民主程序,其次要发挥好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而不能片面地、生硬地发布不可变更的命令,否则极易造成劳资纠纷。

  北京星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罗超文认为,疫情带来的企业经营模式、经营特点的变化极易导致岗位和薪资的变化。此时,企业应当摒弃原有的思维模式,不应当一股脑儿把企业受到的冲击都算在疫情的账上,应当做具有前瞻性的判断,从企业自身多找原因,从而促进劳动者与企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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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专家发言

  针对企业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调整员工薪资这一问题,人民日报社编辑李深根给出答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报酬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使临时调动工作岗位,也不意味着劳动报酬可以随之变更,而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依照目前司法实践,即使遇到疫情这种冲击,企业也不能单方面直接调整薪资,而应该先同员工协商,否则,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针对在后疫情时期,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疫情相关的哪些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司法部行政学院副院长李刚认为疫情的出现应当视同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疫情相关的隔离措施的实行、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情形完全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中商启航人力资源总监叶丽女士以长期从事外循环为主的外贸企业为例进行了详细讲解,如外贸出口因疫情冲击受阻,将导致企业产业链断裂,而企业向内循环发展要有一定时期的适应过程,此种情况应视同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用人单位在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03)总法律顾问王中胜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很多企业因为政策、人员、供应链等原因无法正常复工,同时由于运营成本及现金流压力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可能会出现大量裁员的情况。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可能会强调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情况导致“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中国政法大学王昌硕教授认为,指出司法实践中会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考量:

  一、疫情是否导致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的、不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如疫情之下形成的不可抗力或因政策影响导致的用人单位停产等;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上述变化是否导致双方间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如继续履行将导致用人单位的企业利益受到巨大损害、显失公平并最终影响到劳动者长远利益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等程序要求。

  针对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合理合规地安排员工待岗这一问题,威科先行编辑经理冯小小引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精神,认为在疫情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支付工资,可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也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证券日报主任编辑徐建民建议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舟共济,稳定劳动关系,尽量避免出现大规模裁员情况。

  针对劳动仲裁大多数都是企业败诉的现象,锦钟律师事务所汪俊律师结合实践,一方面呼吁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完整准确确定劳资双方概念,适当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全方位把握裁判尺度;一方面呼吁企业注重相关证据的采集,诸如考勤记录、工作绩效考核记录、试用期间考核记录等原始证据,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海淀区公安局原处长李小舟指出绝不可忽视每个细节,绝不做违反法律明确要求的事情,否则,一旦进行仲裁和诉讼,败诉的一方仍然是企业。

  研讨会由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聂洋城律师主持并做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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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专家热烈讨论

  聂洋城律师说: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是疫情背景下理论研究密切联系实践、响应党中央六稳六保的重要举措。面对后疫情时代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律人要关注社会热点,集思广益,要做好解决民生问题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本次会议聚焦疫情防控下的劳动用工法治新课题,搭建理论界、实务界交流对话的平台,通过多元深入的研讨交流,总结我国疫情防控下的法治经验与不足,探索实现良法善治的科学路径。在热烈的思想交锋和浓厚的学术氛围中本次会议圆满落下帷幕。

  会议的成功召开,必将为彰显“中国之治”制度优势,必将为从法律层面推进六稳六保工作贡献新的力量。